12月20日,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发布了《山西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套清单(以下简称“《基准》和清单”),“《基准》和清单”明确了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罚等级,并对每个等级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持续打造公平、公正、符合行业发展的行政执法体系,确保行政处罚尺度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进一步规范我省广播电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广播电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及配套《山西省广播电视首次轻微违法免于处罚事项清单》《山西省广播电视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山西省广播电视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二、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播电视有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山西省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制定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三、制定的原则

合法性。坚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设定违法情节和处罚标准,保证《基准》完全在法律框架内行使。

科学性。重点把握行政处罚尺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生的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科学划分边界,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促进广电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可操作性。充分考虑基层广电行政部门机构设置和执法人员配备实际,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更加清晰、明确的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

四、重点规定举例

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处罚  

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令)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且时间达半年的予以取缔,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较重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且时间达1年的 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且时间达1年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