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局直各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山西网络有限公司、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山西影视集团:
为进一步推动山西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品牌带动作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的通知》(广电发〔2022〕9号)《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广电发〔2020〕20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命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
命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山西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品牌带动作用,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的通知》(广电发〔2022〕9号)《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广电发〔2020〕2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是指经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认定,为电视剧创作、拍摄、制作等提供场景、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发挥品牌示范作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特定区域或项目综合体。
第三条 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的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初审,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的终审命名。
第四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每年评选、命名一次,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都可申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依据国家和省级扶持电视剧行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做好相关服务,在产业项目申报、广电资源配置、基地宣传推介、市场开拓和广播电视专业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应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电视剧创作拍摄的基础设施或外景场地,文化符号凸显,人文历史、地理资源丰厚,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已经承接多部电视剧创作拍摄项目或申请单位具备相当创作拍摄电视剧的业绩及电视剧基地运作能力,能够经常性开展不同形式的电视剧相关活动。
(三)创作拍摄配套服务较为完备,或具备剧本创作、后期制作、宣传发行、器材租赁、外联服务、道具服务、食宿服务等条件。
(四)工作机构健全,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或团队,重视品牌塑造和形象宣传。综合效益明显,在吸收就业、缴纳税收、促进转型发展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五)在信用中国无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受过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项目所在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评选认定,省直单位可直接向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申请表》(附件);
(二)《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申请报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提供。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依据评审意见,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责任牵头处室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并在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对该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进行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认定工作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和巡检,原则上每年巡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每三年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获得授牌的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和年度工作计划材料报送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