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山西省电视剧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品牌带动作用,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的通知》(广电发〔2022〕9号)《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广电发〔2020〕20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是指经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认定,在山西省内为电视剧创作、拍摄、制作等提供场景、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发挥品牌示范作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特定区域或项目综合体。

第三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山西省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的命名。县(市、区)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省级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申报的初审工作,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工作。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对命名的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对山西省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山西省内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都可申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依据国家和省级扶持电视剧行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基地做好相关服务,在产业项目申报、广电资源配置、基地宣传推介、市场开拓和广播电视专业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应主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电视剧创作拍摄的基础设施或外景场地,文化符号凸显,人文历史、地理资源丰厚,在全省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已经承接多部电视剧创作拍摄项目或申请单位具备相当创作拍摄电视剧的业绩及电视剧基地运作能力,能够经常性开展不同形式的电视剧相关活动。

(三)创作拍摄配套服务较为完备,或具备剧本创作、后期制作、宣传发行、器材租赁、外联服务、道具服务、食宿服务等条件。

(四)工作机构健全,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或团队,重视品牌塑造和形象宣传。综合效益明显,在吸收就业、缴纳税收、促进转型发展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五)在信用中国无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受过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山西省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所在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报省广播电视局评选认定,省直单位或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山西省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山西省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申请表》;

(二)《山西省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申请报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提供;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依据评审意见,省广播电视局责任牵头处室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并在省广播电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初步认定意见提交省广播电视局党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由省广播电视局对该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进行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山西省电视剧创作拍摄基地认定工作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和巡检,原则上每年巡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每三年重新审核认定。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命名。

第十二条  获得授牌的基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和年度工作计划材料报送省广播电视局,并报所在市、县(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