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适用对象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备注

1

广播电视台播出活动的监管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五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2.《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
  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第三条 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台是否按总局批准的设立主体、台名、呼号、台标、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套数、传输覆盖范围、方式、技术参数等制作、播放节目;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的系统配置、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和应急处置准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广告、安全播出等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收听收看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5%

一年一次

 

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监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现场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5%

一年一次

 

3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抽查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第二十三条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
2.《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在技术维护、收视质量、节目传送等方面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现场检查

广电网络集团及各地分公司

5%

一年一次

 

4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安装服务活动监管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影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上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及其他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是否存在违规接收、传输境外卫星电视,违规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是否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是否与生产企业有除供货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是否含有禁止内容的卫星节目提供安装服务等。

现场检查

1.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2.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

5%

一年一次

 

5

互联网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监管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6号令)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是否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是否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是否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是否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否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是否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等。

1.网络巡查2.现场检查

1.在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
2.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的服务单位

20%

一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