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行政执法处室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 各行政执法处室应当配合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管理处)依法主动公示下列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 局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管理处)应当主动公示行政许可或者政务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信息不予公示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或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执法信息;
  (四)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十一 行政执法信息按照“谁执法、谁制作、谁公示”的原则进行公示

行政执法信息由实施行政执法的处室拟定,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审核和发布。重大行政执法信息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审核通过后交局办公室审核和发布。

    十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载体和方式

    (一)通过广播电视局网站公示

    (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

    (三)通过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示

    (四)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互联网+监管”平台、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公示

(五)通过“信用山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公示

通过以上载体和方式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局网站应当与其他相关平台建立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 

    第十 行政执法结果被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确认无效的,或执法机关主动变更的,应当自复议决定、法院判决、变更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开变更或撤销原信息并做出说明。
  第十 在省广播电视局网站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和行政执法相对人的举报。
  第十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