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政府信息检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规范有序推进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机关政府信息检测工作由局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共同开展。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澄清主要是指涉及本行业、本机关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已经在社会上传播或散布,与事实不相符,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关有责任依据行政职责,对在社会上传播的相关信息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并澄清涉及职能范围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须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提供政府信息的处室、单位承担检测跟踪职责范围内政府信息的责任,发现涉及职责范围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须及时报告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

  第五条 拓展检测方式方法。在人工检测、互联网搜索工具检测的基础上,在局门户网站监督举报类栏目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接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报告和反映后,应及时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确认后应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完整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外,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以省政府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省政府批准。

  (二)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领导审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第九条 各处室和单位已检测到,但未及时澄清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或不作为的,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