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提高对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科学化精准化管理水平,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优化行业营商环境,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山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修订)
第一条 为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监管,是指山西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根据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节目制作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诚信经营的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并实施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电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辖区内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节目制作机构换领许可证时根据节目制作机构自评信用信息和广电行政部门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第四条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监管工作,制定发布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评分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
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确定调整信用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 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
(一)AA级:信用分值100分以上(含100分),信用很好;
(二)A级:信用分值90分以上(含90分),不满100分,信用良好;
(三)B级:信用分值80分以上(含80分),不满90分,信用一般;
(四)C级:信用分值60分以上(含60分),不满80分,信用较差;
(五)D级:信用分值60分以下(最低分为零分),信用很差。
参加评级的节目制作机构,初始赋分80分,根据评分标准计算最终得分并确定信用等级。
新申领许可证的节目制作机构初始赋分80分,自动判定为B级企业;被依法依规纳入广电行业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被省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外省广电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信用中国”上公布的,直接判定为D级。
第六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节目制作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和服务。
(一)对信用等级为AA级的实行信任监管,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在“双随机”抽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和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在行政服务中,提供“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二)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开展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三)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双随机”抽查中比照信用A级的增加检查频次和比例,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加强对其政策法规宣传、业务辅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四)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被“双随机”检查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
(四)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每年检查不少于两次。严格限制参与有关广播电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广电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C级和D级节目制作机构,要及时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督促和帮助其整改。
第七条 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等级作为其换发许可证,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先评优,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时进行诚信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管理、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守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实行加分制。
(一)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按以下标准加分:
1.国务院授予的加30分;
2.省部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加20分;
3.厅局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加10分;
4.县处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加5分;
(二)年度内独立(或作为第一出品单位)创作完成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微短剧1部,或体育、娱乐、综艺、网络视听节目等影视节目累计2小时,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益广告(短片)2部,得15分,每多完成1项加2分,加分不超过5分;对于创作重大现实、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可加10分(以取得公映许可、发行许可或实际播出作为作品完成的判断标准);
(三)合作(联合出品)创作完成的,根据出品单位排序按6-10计分(第二出品单位10分、第三出品单位8分,第四出品单位6分);
(四)作品在各级广播电视台频率频道播出1次以上(含)得5分,在国家级频率频道或省级卫视频道每播出1次加2分,在省级其他频道每播出1次加1分(各传播渠道可累加计分,但一级指标总得分不超过5分);境内网络点播量每200万次(不足200万次按200万次计)得1分,境外网络点播量每50万次(不足50万次按50万次计)得1分;作品在国(境)外发行、播出1部得5分,每增加1部加1分。
(五)年度内创作生产影视作品获得省级(含)以上报刊、网站、电视台正面宣传、专家正面评价和文艺评论情况的加5分;
(六)年度内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等情况的加5分。
注:守信加分不超过50分,同一荣誉不同荣誉级别的,按荣誉高级别加分。
第十条 失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
(一)约谈扣5分/次;
(二)警告扣10分/次;
(三)通报批评扣10分/次;
(四)罚款扣10分/次;
(五)责令整改扣10分/次;
(六)暂扣许可证扣15分/次。
同一不良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理的,按最重的行政处理进行量化计分。
失信节目制作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节目制作机构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对于已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节目制作机构在重新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将受到如下限制:
(一)从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年内无法再次向审批机关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二)从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3年后重新申办时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三)重新获批节目制作经营资质时,其信用等级将被直接判定为C级。
第十二条 失信节目制作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节目制作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广电行政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省广电局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等级公示制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广电局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省广电局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经核实确认有误的,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纠正,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信用等级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4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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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等级自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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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及自评分(加盖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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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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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
详细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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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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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性质: |
自评总分:(80基础分+守信加分-失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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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守信得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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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自评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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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 |
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表彰奖励 |
1.国务院授予的加3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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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创作 生产 |
1.创作完成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微短剧 |
1.年度内独立(或作为第一出品单位)创作完成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剧、微短剧1部,或体育、娱乐、综艺、网络视听节目等影视节目累计2小时,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益广告(短片)2部,得15分,每多完成1项加2分,加分不超过5分;对于创作重大现实、重大革命、重大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可加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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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作完成体育、娱乐、综艺、网络视听节目等影视节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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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作完成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公益广告(短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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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情况 |
1.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频率频道播出情况 |
1.各传播渠道可累加计分,但一级指标总得分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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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点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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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境)外发行、播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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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 情况 |
地市级以上媒体(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正面宣传报道情况 |
年度内创作生产影视作品获得省级(含)以上报刊、电台或电视台正面宣传、专家正面评价和文艺评论情况,有一次宣传报道的加5分,最多5分,不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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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
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等情况 |
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活动1次得5分;制定促进就业、扶贫、慈善救助、环境保护、助学等相关措施并有实际行动,视情增加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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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信扣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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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
责令整改 |
1.责令整改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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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警告、通报批评 |
1.警告、通报批评扣10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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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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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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