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县级广播电视频道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省局将组织开展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频道许可证换发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应为县级《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换发时间

2024年11月6日-11月22日

三、换发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换发许可证:

(一)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呼号、台标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未有擅自变更台名、呼号等违规行为。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一个县级台只能开办一个广播频率和一套电视节目(频道)”的规定,所开办的频道(率)的名称、呼号、节目设置范围、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未有擅自开办频道(率),擅自调整频道(率)名称、定位、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等违规行为。  

(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未有出租转让频道(率)和播出时段、引入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境外背景资本投资或合作经营频道(率)等违规行为。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在播出内容、广告播放、安全播出、人员管理、资金保障、设备场地等方面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相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及换发流程

(一)申请材料

1.换证申请书(须正式行文,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文件名称:XX融媒体中心关于申请换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的请示。主送单位:省广播电视局);

2.《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2);

3.申请机构法人证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4.《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原件。

(二)换发流程

1.申请机构逐级向县级、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换证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2.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填写《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3),纸质材料向省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xgdjfgc@163.com。

4.省局将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抽查,发现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将不予换发。

联系人:舒冰

联系电话:0351-7731367

邮寄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编:030031


附件1.《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申请表(一)

2.《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申请表(二)

3.《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汇总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