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无线传送业务和频率使用的管理,切实规范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秩序,根据《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局将组织开展《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换发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应为《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持证机构。

二、换发时间

2024年6月6日-8月15日

三、换发流程

(一)申请机构逐级向县级、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换证材料,具体包括:

1.换证申请书(须正式行文,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文件名称:关于换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申请。主送单位:省广播电视局);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见附件1);

3.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4.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原件。

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机构逐级向县级、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换证材料,具体包括:

1.换证/变更申请书(须正式行文,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文件名称:关于换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及变更相关事项的申请。主送单位:省广播电视局。正文内容须包含具体变更事项及理由);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变更后的信息填写);

3.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意见(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4.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事项相关印证材料,如开办单位变更的提供政府或者编制部门变更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等;

6.《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原件。

(二)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本区域内申请机构换证材料,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汇总表》(见附件2),统一向省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提交,同时报送申请表、信息汇总表电子版。

(三)省级持证机构直接向省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换证材料。

联系人:舒冰

联系电话:0351-7731367    7731271

电子邮箱:sxgdjfgc@163.com

邮寄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编:030031


附件 1.《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汇总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