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广播电视局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山西省广播电视局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2月26日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有效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
二、改革任务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广播电视行业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9项,主要改革举措及后续监管措施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1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
改革举措:实行告知承诺制,省广播电视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审批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细化告知承诺内容,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举措,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在确定告知承诺对象、实施后续监管中的作用。
申请人获知告知承诺内容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认为符合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申请条件,且愿意作出承诺的,可以通过现场提交、邮寄送达或者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等方式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承诺约定的申请材料,省广播电视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颁发许可证。
省广播电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组织市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广播电视局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收回许可证。
(二)优化审批服务事项(8项)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压缩审批时限,省广播电视局初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专家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酒店星级证明等材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3.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办理许可证延期时,不需提供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压缩审批时限,省广播电视局初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4.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实施机关:(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有效期由180天延长至1年。
5.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局审批;(2)其他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材料。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星级证明、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等材料;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7.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对有线传送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设备证明、企业章程、人员证明等材料;对无线传送业务,取消资金保障及来源、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场所等经营许可条件;压缩审批时限,省广播电视局初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8.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对有线传送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设备证明、企业章程、人员证明等材料;对无线传送业务,取消资金保障及来源、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场所等经营许可条件;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等事项,要逐步研究细化具体改革举措,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1.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后续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研究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自由落体”。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在逐项梳理的基础上,对照省局办事指南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2.强化信息归集,推进信息共享。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信息后,要及时认领企业信息,反馈信息接收情况,办理完相关许可审批后,要实时将许可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也要实时向上述平台归集公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达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3.转变监管机制,畅通公众渠道。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监管方式上,要注重由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落实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打造健康清朗的营商环境。
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行业综合监管平台,打造综合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职责任务分工,研究制定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和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办法,确保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对接。
(二)加大督查指导力度。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给予激励、宣传推广,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作为主要牵头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改革试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快工作推进进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市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落实衔接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改革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附件: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