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有关协会:

《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广电协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   

2021年8月25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广电协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协会建设,引导协会发挥“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企业发展、创新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推动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协会体系,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意识形态领域安全,引导广电行业守正创新,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满足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协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协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2.坚持政会分开。理顺省广播电视局与省级广电协会的关系,明确界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   

3.坚持放管并重。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既要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积极培育扶持,又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省级广电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二、全面加强协会基础建设    

(一)积极引导协会有序发展。适应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新形势,加强协会培育发展,优化结构布局,提升服务能力。省广电局要严格规范协会的成立,支持符合条件的协会依法建立,做好协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各项审查。通过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标准,从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名称、宗旨、业务范围等方面认真加以审核把关,并征求省委宣传部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批。   

(二)加强协会党组织建设。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在局机关党委的指导下,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协会,都要成立党组织,暂时不具备成立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后及时建立党组织。落实党的工作全覆盖,全面加强协会思想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以健全的党建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组织制度,结合协会自身特点,不断创新形式,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以党建工作新成效推动协会新发展。   

(三)健全协会组织管理体系。省广电局是省级广电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文化领域行业组织职能定位的要求,规范协会业务范围,监督指导协会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各协会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局中心工作,贯彻落实局党组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及要求。要依照政策法规和章程健全运行机制,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协会章程制定通过后15日内,需报局党组审查同意,然后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生效。在章程批准后,要及时制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相关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   

(四)切实做到政会分开。实现协会与省广播电视局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的脱钩。厘清局机关与协会的职能边界,实现与局机关及其下属单位彻底分开,确保协会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解决行政化倾向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   

(五)严格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协会实行民主管理,合理控制(常务)理事会规模和负责人数量,除特殊情况外,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负责人数量一般为5至15人。协会确属特殊原因需延期换届的,应按照民主程序召开(常务)理事会后,经局党组批准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进行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加强对协会工作的管理    

(一)加强对负责人的管理。局党组要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协会负责人任职、约谈、警告、责令撤换、从业禁止等管理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实行协会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对协会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要进行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加强协会人员管理。协会换届需报省广电局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在协会兼职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及法定代表人需报省广电局审核批准。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审批省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   

(三)加强对资金资产的监管。省广电局要对协会的日常经费、资产使用管理进行定期专项审计和专项督查。在重大资金和资产处置方面,要会同民政部门共同牵头,联合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公安等部门,形成资金共同监管机制,共享执法信息。要加强风险评估、预警,严格推行协会财务信息公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严格核查非营利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严格对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加强对账户的监管、对资金往来特别是大额现金支付的监测,防范和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各协会要围绕全省广电工作大局,以及办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重大信息通报制度、专项调研制度。协会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定期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局党组报告协会工作开展情况,对于重大部署、重要工作开展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加强对业务活动的管理。要加强对协会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对外交往的管理,每年组织对协会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督。省广电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对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加强管理,对内部管理混乱的协会要积极组织进行整改,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四、积极探索协会的发展新模式    

(一)发挥协会的助手作用。要把适宜于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协会,建立行业倡导、协调、保障、约束和仲裁等机制。在出台涉及全省广电行业发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前,应主动征求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协会反映的重大事项、行业发展和会员诉求,以及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践行为企服务的宗旨。协会要根据局党组的委托做好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向有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反馈、评估咨询等服务。搭建综合服务平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研讨、评选、表彰等活动,促进广电事业不断创新发展。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三)延伸拓展国内外市场。受局党组委托或根据发展需要,协会要积极组织成员单位参加或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拓展海内外市场,推动中华文化、山西文化走出去。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了解最新广播电视技术和信息,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强化道德条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激励向上向善,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诚信承诺制度、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社会责任标准体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强化服务意识。引导协会按照章程规定的性质、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发展会员,做好服务。规范协会的收费行为,严禁巧立名目乱收费、重复收费,切实防止只收费不服务、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