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委、总支、支部: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中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制度》,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用好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根据省委、省直工委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一议题”制度,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的重要制度。

建立和实行局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制度,是加强局党组自身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必须长期坚持、认真执行,真正把学习摆在首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推动学习贯彻不断深化、不断取得实效。

第三条  局党组要把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党组会讨论决策事项、研究部署工作的思想引领和首要内容,同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贯通起来,同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贯通起来,同我们党进行“四个伟大”的实践贯通起来,同以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高质量发展贯通起来,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做到深入思考、充分讨论,提出务实管用、明确具体的落实执行建议,通过充分讨论、集体研究,最终形成局党组贯彻落实第一重要议题的措施意见。

第四条  局党组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原原本本学习领会,认认真真讨论交流,联系实际深入思考,提出具体落实建议,共同推动第一议题的贯彻落实,为全体党员干部作表率、带好头。

第五条  局党组书记是落实“第一议题”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学先一步、学深一层,深入领悟内涵、精准把握外延。要做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领学传达、贯彻落实,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确保党员干部全面领会其中的基本观点,深刻把握其中的精神实质。党组成员要把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要带领分管处室、单位,围绕议题先学一步,提出初步贯彻落实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局党组会议部署,将“第一议题”所学内容,作为党委、总支、支部学习的首要内容,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制度,通过专题学习、党课辅导、主题党日等形式,推动基层党组织落实关于“第一议题”的决定意见。

第七条  局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要弘扬优良学风,落实“自学、研学、讲学、比学、践学”五位一体学习体系,按照局党组织“第一议题”制度的安排部署,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带着信仰学、带着感情学、带着责任学、带着好的学风学,把自己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合一,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第八条  局办公室要根据党组书记、局长办公会的意见或者其他党组成员的提议,提出“第一议题”内容建议方案,经党组书记审定后,及时将“第一议题”纳入局党组会议议题范围,并备好提请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贯彻的文件材料。

对党组会关于“第一议题”的决定,办公室要形成会议纪要,并对贯彻落实情况加强跟踪督查,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九条  局机关党委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列出“第一议题”学习单,经局党组书记审定后,及时将“第一议题”纳入局党组中心组会议议题范围,并备好提请各中心组成员会议传达学习贯彻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第一议题”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

(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最新发表的重要讲话。

(三)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

(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

(五)《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习近平同志《论中国共产党历史》等。

(六)新颁布的党内各类党纪法规、条例、重要党建文件和重大决策等内容。

(七)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本行业本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决策部署。

(八)局党组中心组要求组织学习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保密规定,根据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的涉密程度,以及贯彻落实的实际需求,审慎确定传达范围,不得擅自扩大传达范围,严格保密管理,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局党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机关党委承担。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