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各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山西网络有限公司、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影视集团、山西传媒学院,中国联通山西省公司、中国移动山西有限公司、中国电信山西分公司,各网络视听机构,行业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研课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省局制定了《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5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

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研课题(以下简称“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升课题研究成果质量,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部署,遵循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律,服务支撑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

第三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面向全省广电行业及相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及个人,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设在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省局科技处),负责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的选题,主要以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点工作为依据,按照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年度科研课题指南,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前沿技术和实际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突出技术引领和实践应用。

第六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资助额度以每年的申报通知为准。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报告、专著、发明专利、实物展示等,研究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专著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自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2个月。

第八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组成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具备科学或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或从事相关科技管理工作副处以上(含)领导职务,项目负责人不具备以上职称(职务)的,应当由两名具备申报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推荐或行业“青年创新人才”以及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业奖项、重大荣誉、取得行业领域公认重要创新成果的从业者也可担任课题负责人;

(三)所有课题以课题组形式申报,参与单位不超过3个,实行课题组负责人制,课题组负责人每年限申报1个研究课题,且不得有尚未结项的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

(四)课题组成员不能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含两个)科研课题。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申请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在山西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会协会、设备生产企业、业务研发和内容生产企业等;山西省户籍或在山西省工作的个人;非山西省内注册的单位与山西省内单位及个人联合参与;

(二)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具有较雄厚的研究环境和研究能力;

(三)能够提供项目管理服务和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承诺信誉保证。

第十条申请人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研课题申报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一个项目只能明确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统一送交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研课题的评审,设立评审专家组,依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进行审查, 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初评:将《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研课题申报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课题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的课题不予评审,同时按专家初评审意见和形式审查择优选出一定数量的课题,提交会议评审;

(三)会议评审: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筛选、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或打分方式产生拟立项课题;

(四)审批立项: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提交省局审批后,面向行业发布立项名单。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主要从选题方向和科研价值、论证思路和科研方法可行性、科研团队能力和水平、应用前景等方面独立判断,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拟参与评审的专家,与所评审课题成员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当如实报告并申请回避。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课题材料信息和评审相关信息,不得干预正常评审过程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视情节轻重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发布立项通知后,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管理单位按照职责推进课题研究工作。课题管理单位负责跟踪管理课题的执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执行课题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为保证研究质量,课题实行阶段性检查制度。主要检查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质量等。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课题负责人,开展现场交流汇报。

第十六条课题有关成果在公开刊物发表、出版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标明受到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资助。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课题管理单位同意,报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课题名称、课题负责人、课题管理单位等需要变更;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或最终成果形式发生改变;

(三)课题不能按照课题规定的时限完成,需要延期;

(四)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五)因不可抗力需要中止课题研究;

(六)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变更。

第十八条一个课题最多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课题名称只能变更一次。同一课题,课题负责人、课题管理单位只能变更其一。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根据情况撤销或注销课题,相关课题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一)科研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科研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或与约定内容严重不符;

(三)第一次结项申请未通过,经修改重新提交后,仍未能通过;

(四)申报材料或研究成果涉嫌造假或剽窃;

(五)逾期未提交结项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科研管理制度。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二十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填报结项申请书,经课题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课题结项要求将结合课题发布情况制定。

鼓励课题管理单位对课题进行成果鉴定,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成果鉴定。

第二十一条课题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请在结项申请书中说明: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及以上奖励;

(二)入选省部级科研成果示范案例。

第二十二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结项课题进行评估,开展集中评优,报省局审批后,面向社会发布课题成果。

第二十三条完成结项的课题,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组织办理结项证书。对评估为优秀的课题,在结项证书中予以注明。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加强对课题科研成果的宣传、推介、汇编、摘报等应用。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根据立项通知书向课题管理单位分批拨付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课题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与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必要支出,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课题科研经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课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并对课题经费实施单独核算。课题管理单位对科研经费实行具体管理,负责预算、决算和日常开支的审查和办理,负责保管科研经费账目和单据。课题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鼓励申报单位根据研究实际配套研究经费,鼓励申报单位或个人联合其他对申报课题有需求的单位共同申报,共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课题进行过程中,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九条对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课题以及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撤销、注销的项目,停止拨付余款,并视研究进度情况追回已拨付款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山西广电视听科研课题管理办公室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