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山西广播电视台: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电视剧播出行为,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总局令第63号)和国家广电总局电视剧播出有关要求,现就我省电视剧播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认真履行电视剧播出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宣传要求。要增强宣传阵地意识,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得播出未取得或取消《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电视剧播出时,须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同时做好电视剧版权维护工作,按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依法完整播出电视剧,不得中途随意变更剧名、集数等项目。认真履行“播前审查制度”和“重播重审制度”,杜绝违规现象,把好电视剧播出关。

  二、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要加强对所辖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电视剧播出的监看,对随意插播广告、停播电视剧、随意变更电视剧项目等侵害电视受众权益和电视剧版权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确定的电视剧重要播出期或重点播出任务要加强管理,做到引导有效,调控到位。

  三、实行电视主要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电视剧季报制度。按照国家广电总局黄金时段(19:00—22:00)电视剧播出有关要求,为掌握我省电视剧播出情况,加强电视剧播出调控和引导。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山西广播电视台卫视频道、影视频道和各市广播电视台第一套电视频道于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播出电视剧情况填写《电视剧播出季报情况表》(见附件),经同级广电行政部门盖章确认后及电子版报送省局电视剧处,山西广播电视台直接报送。今年一季度情况4月20日前报送。

  请各市局及时将本文件转发至所辖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抓好落实。

  联系人:郭志强、解楠,联系电话:0351-8305610、8302605,邮箱:sxgddsjc@163.com。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