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台、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山西影视集团,行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充分发挥特色产业基地(园区)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精神以及省委“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现将《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0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

  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转型发展,充分发挥特色产业基地(园区)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广电发〔2019〕74号)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的通知》(广电发〔2019〕61号)精神以及省委“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业示范基地是在山西省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内容制作、分发传播、用户服务、技术支撑、生态建设以及运营管理等领域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优秀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产业示范园区是指在山西省内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具有一定基础、规模和特色,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能够对本地区和周边区域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集聚区域。

  第三条  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创建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根据全省广电产业发展布局要求,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命名、管理和监督。市县(市、区)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初审、复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每年评选、命名一次,每三年复核检查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二)在山西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主营业务突出,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经济效益,成长性好,项目进入省级或国家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或其他重点扶持规划;

  (四)在内容创作生产方面具有一定成果且已产生一定影响力、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表彰;在新技术有机融合运用方面实现一定突破;在体制机制创新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探索成就;有较好的用户口碑、在全国或本省同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五)社会责任感较强,在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较好。

  第七条  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市、县(市、区)级党委政府重视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出台相关政策支持该园区发展;

  (二)符合国家及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规划,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入驻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园区内已入驻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吸纳就业能力明显,集聚作用突出;对周边区域和产业辐射效应明显,引领作用突出;

  (四)有相应的领导管理体制,已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构和运营主体,有完善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进入园区的企业提供融资中介、技术、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务,并提供园区的项目及企业孵化功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报所在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报省广播电视局评选认定,省直单位或特殊情况可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申请报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提供(附件2);

  (三)近两年财务报表、完税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申请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园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园区申请表》(附件3);

  (二)《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园区申请报告》,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提供(附件4);

  (三)《园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一览表》(附件5);

  (四)当地政府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

  (五)其他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依据评审意见,省广播电视局责任部门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并在省广播电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初步认定意见提交省广播电视局党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由省广播电视局根据基地(园区)的产业类别进行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加大对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扶持力度,在项目发展、资金支持、资源配置、行政审批、评优推优、宣传推广、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向国家广电总局推荐申报项目资金支持;优先纳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项目库;优先省级各类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积极帮助对接各类资本市场,协调落实金融支持;组织参加行业重点博览节庆活动,给予一定展位宣介费用补贴;优先纳入省级各类人才培训、课题研究、成果推广、领军和创新人才扶持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基地(园区)申报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加强统筹规划,做到布局合理,同时加强对基地(园区)的综合协调、动态管理和全面监督。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和年度工作计划材料报送省广播电视局,并报所在市、县(区、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广播电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每三年对已经命名的基地(园区)进行一次复核审查,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审查、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表格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