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定义
信用监管,是指山西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根据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节目制作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诚信经营的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并实施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电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辖区内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二、制定目的
为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科学化精准化水平,有效惩戒失信行为,结合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政策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各级职责
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监管工作,制定发布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评分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
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确定调整信用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五、主要措施
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新申领许可证的节目制作机构初始赋分80分,自动判定为B级企业;被依法依规纳入广电行业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被省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外省广电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信用中国”上公布的,直接判定为D级。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节目制作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和服务。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解读人:政策法规处 曹志强,联系电话:0351-8302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