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省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山西省广播电视局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3月15日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有效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1〕5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
二、改革任务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广播电视行业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共9项,主要改革举措及后续监管措施如下:
(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1项)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
改革举措:实行告知承诺制,省广播电视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审批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细化告知承诺内容,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后续监管举措,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在确定告知承诺对象、实施后续监管中的作用。
申请人获知告知承诺内容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人认为符合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申请条件,且愿意作出承诺的,可以通过现场提交、邮寄送达或者省政务服务网提交等方式直接向省广播电视局作出书面承诺,并提交承诺约定的申请材料,省广播电视局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颁发许可证。
省广播电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组织市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实地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广播电视局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收回许可证。
(二)优化审批服务事项(8项)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压缩审批时限,省广播电视局初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专家评审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酒店星级证明等材料;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3.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办理许可证延期时,不需提供市场监管、公安部门等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压缩审批时限,省广播电视局初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
4.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实施机关:(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办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有效期由180天延长至1年。
5.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1)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局审批;(2)其他单位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材料。
6.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星级证明、营业场所证明、主要出资单位证明、验资证明等材料;许可证有效期限由1年延长至2年。
7.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初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对有线传送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设备证明、企业章程、人员证明等材料;对无线传送业务,取消资金保障及来源、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场所等经营许可条件;压缩审批时限,省广播电视局初审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0个工作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5个工作日。
8.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实施机关:省广播电视局审批
改革举措:精简审批材料,对有线传送业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营业执照、设备证明、企业章程、人员证明等材料;对无线传送业务,取消资金保障及来源、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有必要的工作场所等经营许可条件;压缩审批时限,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优化审批服务等事项,要逐步研究细化具体改革举措,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1.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后续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按照审批权限,研究后续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防止“自由落体”。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要在逐项梳理的基础上,对照省局办事指南明确办事依据、材料、程序和时限,研究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逐项明确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监管文件,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2.强化信息归集,推进信息共享。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登记信息后,要及时认领企业信息,反馈信息接收情况,办理完相关许可审批后,要实时将许可信息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示。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也要实时向上述平台归集公示,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达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目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3.转变监管机制,畅通公众渠道。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在监管方式上,要注重由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落实监管执法信息公开等相关制度,畅通公众知情和参与渠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打造健康清朗的营商环境。
4.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要求,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行业综合监管平台,打造综合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职责任务分工,研究制定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和加强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的举措办法,确保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无缝对接。
(二)加大督查指导力度。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给予激励、宣传推广,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要严肃问责。省局行政审批管理处作为主要牵头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协调推进改革试点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快工作推进进度。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各市县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抓紧研究制定落实衔接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制度措施。改革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到实处。
附件: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2.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3.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事项办
事指南
附件1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年〕第 号
申请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联系人姓名:曹志强
联系方式:0351-7731367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按照“证照分离”改革的相关要求,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复印件)(1份)(复印件首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复印在A4纸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场地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现场核验时提供)
3.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与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的简历,专业人员另附毕业证复印件或曾参加广播电视相关专业培训材料。(1份)(简历套用固定模板,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下载。专业人员须为广播电视相关专业毕业或者曾参加广播电视相关专业培训)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在作出告知承诺时需要提交:
第2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选择在审批办结后7日内提交或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1、3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须认真阅读承诺告知书内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承诺。本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被审批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被审批人无法联系或者不接电话、拒不配合,致使审批机关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核查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审批机关在现场核查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被审批人的失信信息将纳入诚信档案,按照规定同步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示。
七、诚信管理
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予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或者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
(七)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附件2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推进全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加强行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促进全省广播电视行业发展,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20〕7号)要求,结合我省广播电视行业实际,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监管
(一)事项范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二)监管对象
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三)监管主体
省、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四)监管内容
1.履行了“告知承诺”并领取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是否具备了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业务的各项条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在日常节目制作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监管方式
1.定期检查。省广播电视局行政审批处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组织市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或市级行政审批管理部门)审批工作人员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被审批人提交审批材料目录中的其他材料。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收回许可证。
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存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不予实行告知承诺制。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材料或者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2.随机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信用山西”系统进行公示。
3.业绩审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每两年定期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进行业绩审核,并将业绩审核情况在局网站对外公示。
4.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于发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并公开结果。
二、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活动监管
(一)事项范围
(1)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
(二)监管对象
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许可证》和《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证》的单位
(三)监管主体
省、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四)监管内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监管方式
1.监测监看。通过实地检查、广播电视监测系统监测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及播出内容进行监测监看。
2.随机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抽查处理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信用山西”系统进行公示。
3.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三、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办事机构监管
(一)事项范围
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二)监管对象
已经获得批准设立的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办事机构
(三)监管主体
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四)监管内容
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办事机构在日常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监管方式
1.加强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四、从事电视剧制作活动监管
(一)事项范围
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
(二)监管对象
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的单位
(三)监管主体
省、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四)监管内容
电视剧制作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监管方式
通过日常监听监看、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电视剧制作单位的电视剧制作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五、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监管
(一)事项范围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
(二)监管对象
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的单位
(三)监管主体
省、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四)监管内容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监管方式
1.通过实地检查、监听监看等方式对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和质量进行监测,对重点节目、疑似存在问题的节目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依法处理。
2.随机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对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抽查处理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信用山西”系统进行公示。
3.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4.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经营主体信用状况。
5.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
六、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监管
(一)事项范围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二)监管对象
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三)监管主体
省、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四)监管内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监管方式
1.制定年度监管计划,采取实地暗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畅通投诉渠道。按照规定设立举报信箱,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对投诉举报等渠道反映问题多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
七、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活动监管
(一)事项范围
1.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2.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
(二)监管对象
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三)监管主体
省、市、县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四)监管内容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单位在日常活动中遵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监管方式
1.通过监看节目内容、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随机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5%的抽查比例,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并将抽查处理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和“信用山西”系统进行公示。
3.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广播电视节目传送单位信用状况,对失信单位开展联合惩戒。
附件3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0201-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即办件
五、设立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修改)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申办材料
(一)首次办理: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复印件)(1份)(纸质)(1.复印件首页加盖申请机构的公章。2.复印在A4纸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场地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等,现场核验时提供)
3.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与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的简历。(复印件)(1份)(纸质)(专业人员另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二)变更
变更单位名称:
1.信息变更表。(原件)(1份)(纸质)
2.章程修正案 (复印件)(1份)(纸质)
变更登记地址:
1.信息变更表。(原件)(1份)(纸质)
2.变更地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变更法定代表人:
1.信息变更表。(原件)(1份)(纸质)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1份)(纸质)
3.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复印件)(1份)(纸质)
相关表格下载:登陆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站政务服务栏目
八、办理时限
申请人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15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甲种)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45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10条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
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
2.有线电视数字化试点实施整体转换的地(市)级以上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和数字电视公司。
(二)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3份)(纸质)(1.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以及实施了整体转换的有线电视网络运营机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2.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还应提供所在省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双向网络改造情况,覆盖用户情况,要有具体数据。)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原件)(3份)(纸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3份)(纸质)(应包括平台建设情况,技术方案,可提供的节目时长,节目类型,内容来源,运营模式,订购用户情况。)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原件)(3份)(纸质)(应提供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原件)(3份)(纸质)(主管人员简要情况应提交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相关表格下载:登陆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站政务服务栏目
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乙种)审批服务指南
一、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办件类型
承诺件
四、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1.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
2.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二)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办材料
(一)设立
1.申请报告。(原件)(1份)(纸质),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实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原件)(1份)(纸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包括:平台建设情况、技术方案、可提供的节目时长、节目类型、内容来源、运营模式、订购用户情况。(原件)(1份)(纸质)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原件)(1份)(纸质)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主管人员简要情况应提交人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原件)(1份)(纸质)
6.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纸质)(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提供)
7.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原件)(1份)(纸质)(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提供)
(二)变更(延续)
1.变更延续申请。(原件)(1份)(纸质)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有格式文本)。(原件)(1份)(纸质)(按照变更后的新信息填写)
3.变更事项印证材料。(复印件)(1份)(纸质)
4.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原件。
(三)注销
1.注销申请。(原件)(1份)(纸质)。
2.拟注销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
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
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52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6项: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第二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代表机构须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六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相应业务主管单位。《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七条:对设在京外的驻华办事机构,当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对其开展业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办理条件
(一)申请机构条件
1.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2.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3.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立的目的。
(二)驻华办事机构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合法普通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
2.在境外已经获得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内地公民;
3.持有效身份证件的香港、澳门、台湾人员。
聘请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的中国公民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申报手续。
(三)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关于对境外传媒在我境内审理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七、申办材料
1.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2份)(纸质)(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机构简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有公司法人签字。)
2.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纸质)(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所在国(地)公司注册处信息、注册号、企业编号、公司情况摘要、商标注册证书等原件信息及经公证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所在国(地)政府出具的证明函。)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纸质)(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银行对账单、账户信息等,应有中文译本。)
4.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原件或复印件)(2份)(纸质)(具体样式可参考示范文本,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姓名、联系地址、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授权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被授权人(签字)等。)
备注:驻华办事机构期满如需延期,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广电总局提出延期申请,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
2.该驻华办事机构在前1个驻在期内的业务活动情况;
3.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可参照申请材料清单示范文本);
4.境外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可参照申请材料清单示范文本);
5.第九条所规定的该驻华办事机构的批准文件。
境外机构要求变更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更换或增加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办事机构业务范围,驻在期限或办公地址,需由境外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变更办公地址的申请书可由办事机构首席代表签署)报广电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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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延期10个工作日)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核发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6002-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
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七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七、申办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2份)(纸质)(申请报告应包括:1.近两年拍摄(含参与拍摄)电视剧有关情况。2.所拍电视剧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整体表现情况。3.未来两年创作拍摄电视剧的主要规划。)
2.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格式文本,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3.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复印件)(2份)(纸质)(1.申请机构名称须与相关《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所列机构名称一致。2.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3.复印在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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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
核发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6001-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六、设立依据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后,方可制作电视剧。电视剧的制作和播出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七、申办材料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申请不予受理。)
2.编剧授权书。(复印件)(1份)(纸质)(1.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2.复印在A4纸上。)
3.申请机构与主创人员(包括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复印件)(1份)(纸质)(一、与主创人员签定的合同,甲方必须是申请机构,不可以是合作机构或者剧组。二、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条款: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签定的联合摄制合同权责需要平衡,合作方不能权责过大。如:1.该项目的后续拍摄工作由甲乙双方发挥各自优势,联合摄制完成。甲方为主,或双方共同组建剧组,共同制作,风险共担。2.甲乙双方各委派一位项目负责人,代表双方对该剧的文学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宣传以及发行等事宜进行管理和监督。3.双方设立剧组专用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管。三、常见错误示例: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签定的联合摄制合同不规范,合作机构方权责过大。如:1.甲方(申请机构)同意由乙方(合作机构)全额投资该项目,并由乙方负责该项目的后续摄制、送审、宣发工作。2.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总计XXX万元人民币项目管理费。3.乙方负责组建剧组后应承担与演职人员所签合约及摄制过程中涉及各项内容的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涉。)
4.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1.复印件加盖申请机构公章。2.资金落实情况由申请机构出具即可,不需要银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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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63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4项: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一、将第304项的项目名称,由“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修改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核发”,将实施机关由广电总局改为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十条:申请《许可证》,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号)第八条: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六、办理条件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10条
(一)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同时)的基本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之前依照国家关于互联网管理相关法规设立的网站(不含外资),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及时整改,在申请之日前三个月内无再犯的,可以申办许可证并继续从业。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从事特定类别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
1.申请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其中,以自办频道方式播放视听节目的,由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中央新闻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3.申请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4.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同时还为其他单位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信号传输服务的,应符合《规定》第十九、第二十条的规定。
七、申办材料(全部加盖机构公章)
(一)首次申请《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许可申请报告。(原件)(2份)(纸质)(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开展业务。 备注: 申请单位应按照自身拟开展的业务,对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总局官网已公布),确定拟开展业务所属类别,并在报告中明确表述。)
2.《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格式文本)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1.(1)非企业法人注册证书;(2)申请单位是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3)网站域名注册证书;(4)对照所申请或拟变更事项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2.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备注: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属于禁止外资投资的产业,故含有外资成分的单位不能申请。)
4.具体的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原件)(2份)(纸质)(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方案。(原件)(2份)(纸质)(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
6.申请单位现有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原件)(2份)(纸质)
7.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原件)(2份)(纸质)(应提供人员情况介绍汇总表或人员简历。)
8.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9.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
(二)变更业务类别项目
1.许可项目变更报告。(原件)(2份)(纸质)(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包含现有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2.换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地方单位换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3.申请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1.对照拟变更业务类别要求,对应提供申请单位获得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ICP等与申请有关的许可或备案信息情况。2.相关证明应加盖本机构公章。)
4.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具体视听节目播出内容安排。(原件)(2份)(纸质)(应包含节目种类、栏目板块设置、播出周期等内容。)
5.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技术方案。(原件)(2份)(纸质)(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
6.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和流程,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原件)(2份)(纸质)
7.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编辑、技术等专业人员的数量、专业背景或从业经验情况。(原件)(2份)(纸质)(应提供人员情况介绍汇总表或人员简历。)
8.申请变更的业务类别对应的节目购买合同、意向书等节目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三)变更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
1.许可项目变更报告。(原件)(2份)(纸质)(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包含现有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2.换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地方单位换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3.申请变更内容对应的技术方案。(原件)(2份)(纸质)(应包含网络接入方案以及节目播出技术平台的结构、功能、承载容量等内容。并提供网络带宽租用协议(复印件),以及现有技术设备清单。)
(四)变更股东股权结构
1.许可项目变更报告。(原件)(2份)(纸质)(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包含现有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2.换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地方单位换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3.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2份)(纸质)
4.章程修正案 。(复印件)(2份)(纸质)
5.股东股权结构变更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2份)(纸质)
6.新增股东不含外资的文件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 (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需逐级追溯到国有资本或自然人。)
(五)变更网站名称、网站域名
1.许可项目变更报告。(原件)(2份)(纸质)(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包含现有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2.换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地方单位换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3.变更后的域名注册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4.变更后的ICP许可证或备案信息。(复印件)(2份)(纸质)
(六)变更开办单位名称
1.许可项目变更报告。(原件)(2份)(纸质)(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包含现有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2.换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地方单位换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3.单位名称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2份)(纸质)
4.章程修正案 。(复印件)(2份)(纸质)
5.名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纸质)
(七)变更登记地址
1.许可项目变更报告。(原件)(2份)(纸质)(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包含现有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2.换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地方单位换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3.地址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2份)(纸质)
4.变更地址后的办公场所产权或租用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
1.许可项目变更报告。(原件)(2份)(纸质)(1.申请单位情况总体介绍(包含现有视听节目业务开展情况)。2.对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列明事项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逐项说明申请单位拟变更事项,详细说明变更理由。)
2.换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地方单位换证申请表格式文本)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2份)(纸质)
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和简历。(复印件)(2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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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
安装许可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47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立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第八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六、办理条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二)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四)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审核上述条件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七、申办材料
1.申请单位向省局的申请报告。(原件)(2份)(纸质)(参见示范申请文本,含申请单位向省局的申请、服务区范围。)
2.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格式文本,逐一填写清楚、准确。首页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表第2页、3页,在页脚处主要经营者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办承诺”处应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纸质)(含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和工程技术职称证书等,并确认盖章。)
4.法人代表、主要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简历。(复印件)(2份)(纸质)(含任命或任职文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参加工作起的简历原件,并确认盖章。)
5.股东结构图(事业单位不提供)。(原件)(2份)(纸质)(含全部或主要股东的出资金额和占股比例,并确认盖章。)
6.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2份)(纸质)(确认合法、有效并盖章。)
7.主要管理制度 。(原件/复印件)(2份)(纸质)(含申请单位简介、章程、管理制度、安全保障措施等,并确认盖章)
8.书面告知承诺。(原件)(2份)(纸质)(申请单位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确认盖章。 )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事业单位不提供) 。(原件/复印件)(2份)(纸质)(申请单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的有关本单位情况的全部结果,并确认盖章。)
备注:1.服务区范围为全国的申请单位,直接向总局提出申请,无需经省局初审。
2.《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两年,办理延期,如需变更原许可证载明事项,还需办理变更。申请材料较第一次新申请的可适当简化,具体如下:
(1)办理延期只需提交材料目录中第1、5、6、8项和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原件)、原许可证(原件)、中视卫星电视节目有限责任公司的初评意见(复印件),所有材料需确认盖章。
(2)办理变更需根据拟变更的许可证载明事项,提交相应的决定文件(复印件),已完成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还需提交拟变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工作简历(原件)。所有材料需确认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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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
传送(有线)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64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六、办理条件
(一)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申请主体: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的信誉和能力;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办材料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原件)(2份)(纸质)(参见示范文本;常见错误:1.提交材料不完善。须完整提交有线网络建设和覆盖情况。2.不涉及跨省传送。省内传送业务申请,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受理。)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原件)(2份)(纸质)(常见错误:1.申请单位不明确。开展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单位,须为播出机构或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2.提交材料不完善。须完整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3.申请单位有外资背景。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传送业务。)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参见格式文本,所填表格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填写完整,不可空白,如无相关情况,请标注原因,否则备案申请不予受理。)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2份)(纸质)(须明确开办条件、技术标准、安全播出、运营服务、规范管理等内容。)
5.场所证明资料(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2份)(纸质)(场所提供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不需要第三方开具证明材料,由申办机构出具即可。)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原件)(2份)(纸质)(说明保证安全传送的具体保障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原件)(2份)(纸质)(说明节目信号具体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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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
节目传送(无线)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66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适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3.《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四条: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4.《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7项:将“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六、办理条件
根据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广播广播电视节目卫星传输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申请资格的单位:
1.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2.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3.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3,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应符合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5.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七、申办材料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原件)(2份)(纸质)(包括隶属关系、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播出节目方面的情况)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报表。(原件)(2份)(纸质)
3.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复印件)(2份)(纸质)
4.资金保障及来源。(复印件)(2份)(纸质)
5.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
6.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复印件)(2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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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省级行政区域内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业务
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0400-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七条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第八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二)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资金、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及相应网络资源;
(五)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六)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七、申办材料
1.情况说明。(原件)(1份)(纸质)(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原件)(1份)(纸质)(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提供企业简介、股东背景情况说明。)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纸质)
5.场所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纸质)(包括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设备目录)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复印件)(1份)(纸质)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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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省级行政区域内
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无线)业务
审批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2900-A-03902-140000
二、实施部门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5项:省级行政区域内或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7项:“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六、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四)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五)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七、申办材料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原件)(1份)(纸质)(包括隶属关系、内设机构、人员构成、播出节目方面的情况。)
2.《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3.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复印件)(1份)(纸质)
4.资金保障及来源。(复印件)(1份)(纸质)
5.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复印件)(1份)(纸质)
6.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业务的文件。(复印件)(1份)(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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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说 明
受理窗口:省政务服务中心(太原市坞城南路 50 号,邮编:030031)B座二层 28号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窗口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7:00
咨询方式:行政审批管理处:0351-7731271 ;政务大厅服务窗口:0351-7731367
监督电话:96303、0351-7731315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0351-77313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