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加强我局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局对之前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山西省广播电视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本级及局属单位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强化和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内控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和受局委托由局属单位承担的专项资金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指局本级及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非政府采购,指局本级及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  采购活动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涉。

第五条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内容复核,合同签订与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与资产管理等环节,每个环节两项工作的内容要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内控建设要求,由不同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并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局党组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采购工作负总责,以下涉及采购工作的事项需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审定全局及所属各单位制定的采购管理工作相关制度;

(二)审定局年度工作采购计划;

(三)审定涉及局“三重一大”事项中的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  局规划财务处承担全局采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我局采购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采购活动的基础工作;

(二)负责局年度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三)复核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采购申请和采购方式;

(四)目录内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和项目采购机构;

(五)配合采购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开展采购项目的实施和验收工作;

(六)督促项目实施期间的绩效指标的落实;

(七)及时落实政府相关部门涉及采购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八条  局机关处室在采购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本部门采购需求、申报和项目绩效目标的设立;

(二)审核局属单位承担的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负责采购项目的采购和验收;

(三)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做好落实,并及时报送项目采购进度及变化情况;

(四)建立采购管理台账,并及时做好合同管理、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局属单位在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中,承担的职责有: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需求拟定、申报和实施;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技术、建设、安全等标准的落实,保障采购项目顺利进行;

(三)配合局机关处室做好采购项目的验收、绩效目标落实和采购资料的收集、整理、报送。

第十条  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申请,必须符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职能需要,并遵循国家公布的采购标准,按职责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活动,严禁未批先采、先用后采、化整为零等有意规避采购规定的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为防止“唯低价中标”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情况发生,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在项目申报时需按照“公平、客观、合理、节能、环保、低碳”的原则,做好采购文件的编审工作,为采购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第三章  采购实施管理

第一节  采购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局规划财务处是全局年度采购计划编制的组织部门,在接到预算编制要求后,结合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统计、汇总、公告全局的采购需求。

第十三条  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是采购计划的编制主体,每年初应根据本处室、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当年项目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的年度采购计划,经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局规划财务处汇总和编制局年度采购预算初稿,并按照《山西省广播电视局预算管理办法》规定报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报相关部门审批,批复后按要求在指定网站公布我局年度采购需求。

第十五条  采购计划的执行应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整体项目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采购需求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采购需求,由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共同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按照局“三重一大”制度要求,由采购需求部门按程序上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批。

第二节  采购执行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执行主要包含政府集中采购与非政府集中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印发的省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网完成相关采购;属于非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局本级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由相关处室负责采购需求的拟定;局属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需报局规划财务处审定。审定后按财政规定在政府采购网完成相关采购。

(二)非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局本级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由相关处室负责采购需求的拟定;局属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采购需求和相关标准需报局相关处室审核。按程序审批后,报局规划财务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相关采购。

(三)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交规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审批权限报批后向中标单位出具中标通知书。

(四)对于整体项目预算金额小于1万元,且采购内容简单、标准单一的采购项目可优先通过网络比价方式或通过电话询价(传真报价)的方式择优确定;此类采购的应标机构需符合国家相关机关确认或合法授权,并且同等条件下价格最低。

(五)采购公告和结果应在相关网站进行社会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

第十七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从财政部门公布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目录中通过比选确定3家,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签订为期两年的委托采购代理服务协议。采购代理机构每两年重新确定一次,具体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选择由规划财务处在机关纪委的监督下随机确定。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中涉及土地、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整治、建造、修缮、购置等建设项目,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在组织采购前需编制工程造价预算,报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按照程序审批。对整体项目预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尽可能的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有采购活动行为应本着“效率高、质量优、服务好”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章  采购合同管理与验收

第二十条  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约。采购公告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承担项目实施的局机关处室应按照我局合同管理规定进行项目采购合同的法律审核,无异议后按局签章管理要求与中标单位签订项目采购合同,并在合同首页注明该项目合同的承办人或项目验收工作组成员。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在履行合同前应明确合同承办人或项目验收工作组的工作内容和职责。项目验收工作组的构成应包含:项目实施部门、项目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机关纪委和专家成员等。采购项目的验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逐一确认。验收后,项目验收工作组应当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单),分类列明合同内容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合同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关联。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履约验收责任。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阶段验收报告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采购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由项目实施处室或单位在阶段性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内容,同时提出拒绝支付价款意见。对在合同履约验收或使用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和资金支付,在第一时间书面向项目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和机关纪委反馈,由机关纪委牵头组织核实,经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确认违约情况,经确认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由项目管理部门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采购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局机关处室和局属单位负责采购成果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关纪委负责采购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和监督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是招标采购的外部监督部门,全局的招标采购活动都需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局属单位可结合自身情况,拟定本单位采购实施细则,报局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