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广播电视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事项备注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含广播电视站)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广播电视站,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转播广播电视节目。
乡、镇设立的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二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视发展规划和当地广播电视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规划和布局,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站的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2 对广播电视节目有线传送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2号)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3 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根据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4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根据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5 对引进、播出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境外影视剧引进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境外其他电视节目的审批工作。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受广电总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境外影视剧引进的初审工作和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引进的审批和播出监管工作。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 省级或市级 涉企
6 对合作制作、播出中外广播电视节目的行政检查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
的具体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 省级 涉企
7 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条:内容提供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内容提供平台上的节目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版权管理要求,并进行播前审查。
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目审查、安全播出等节目内容管理制度,配备专业节目审查人员。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当至少保留六十日,并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查询。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落实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8 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视听节目的行政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6号,根据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9 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节目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制定全国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确定视频点播开办机构的总量、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视频点播业务的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10 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的发展需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规划,审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以下简称广播电视频率),并对全国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11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12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行政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0 号发布,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上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13 对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制作机构的制作情况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根据2020年10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14 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修订)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
15 对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及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
第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并汇总报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 省级、市级、县级 市级或县级 涉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