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山西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广播电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行政执法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各行政执法处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处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二)吊销许可证;
(三)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其情况说明;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调查(审查)终结报告;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法律依据和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行政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对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局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也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法制审核人员与审核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
(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合法充分、依据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完备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和执法程序有瑕疵、执法文书不规范、裁量不适当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合法、主要证据不合法、依据不准确、执法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四)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局政策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行政执法处室。行政执法处室应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补充材料、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核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处室应当采纳局政策法规处出具的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与法制审核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行政执法处室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处室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等材料,拒不配合局政策法规处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不按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导致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