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及时间和内容发布政府信息的;
(二)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三)违反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五)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六)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泄密或者损害个人隐私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