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省广播电视局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切实提高广播电视工作的透明度,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省广播电视局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真实可靠原则。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不得发布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信息。对发现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予以澄清。

  (二)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工作动态、行政职权、决策信息、法律依据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更新已不执行或不适用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三)服务相对人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行政行为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期信息;不得在局门户网站等公开栏目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政府信息。

  (四)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于民众接受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发布各类应当让民众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各处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依法行政相关政策;

  (四)法制建设方面的有关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信息;

  (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四)局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七条 局机关对政府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一)省局门户网站;

  (二)政府公报;

  (三)互联网政务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报刊、广播、电视;

  (六)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七)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八)其他公开渠道。

  第九条 各处室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各处室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二条 各处室的业务公开,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公开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局办公室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监督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应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三条 各处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登记、初审、备案等工作,严格落实信息公开登记制度、保密审查制度,产生的信息资料要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定期归档,便于日后查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