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结合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考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依靠群众的原则;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每次公开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并及时将有关监督情况向领导组汇报。

  第四条 监督检查考评内容

  (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领导重视程度;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并完整、及时、准确;

  (六)办理并答复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八)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九)制度建设情况;

  (十)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 建立政务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351-8302696、8302508),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对检查考评中发现的违反制度规定、不据实公开或不实行公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条 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