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局直各单位、山西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山西网络有限公司、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

现将《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命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2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命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十四五”发展规划》《山西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山西省网络视听内容生产高质量发展,提升视听新媒体传播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网络视听创新基地品牌带动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是指经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认定,拓展山西广电未来的大视听格局,为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微短剧、短视频等网络视听作品提供创作、拍摄、制作等场景、设施及相关配套服务,为网络直播、网络电竞、视听教育、视听体育等行业应用提供专业类视听需求或展会等相关配套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能够发挥品牌示范作用、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的特定区域或项目综合体。

第三条  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申报的网络视听创新基地初审,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复审,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的终审命名。

第四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每年评选、命名一次,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都可申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

第五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依据国家和省级扶持网络影视行业发展的各类政策,对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做好相关服务,在产业项目申报、广电资源配置、基地宣传推介、市场开拓和网络视听专业培训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承接多部网络影视摄制项目或具备网络影视摄制的基础设施和外景场地,文化符号凸显,人文历史、地理资源丰厚,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摄制配套服务较为完备,或具备剧本创作、后期制作、宣传发行、器材租赁、外联服务、道具服务、食宿服务等条件。

(三)申请单位具备网络视频创意生产、网络直播、网络经纪等创新产业项目,可为基于互联网技术传播的新媒体业态提供媒体融合传播服务,具备相当网络文化数字经济发展业绩及网络视听内容基地运作能力,能够经常性开展不同形式的网络视听相关活动。

(四)工作机构健全,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或运营团队,重视品牌塑造和形象宣传。综合效益明显,在吸收就业、缴纳税收、促进转型发展等方面有一定贡献。

(五)在信用中国无不良记录,近三年内未受过相关部门处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向项目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项目所在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报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评选认定省直单位可直接向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申报。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申请表》(附件);

(二)《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申请报告》,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提供。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依据评审意见,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责任牵头处室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并在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将初步认定意见提交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党组研究审定。审定通过的,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对该网络视听创新基地进行正式命名并授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认定工作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对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复查和巡检,原则上每年巡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每三年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二条  获得授牌的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和年度工作计划材料报送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山西省广播电视局网络视听创新基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