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山西广播电视台、山西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广电信息网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广电局监管中心,各有关单位:

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高新技术在传媒业的广泛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将向市县两级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审批权下放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后,我省持有许可证的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持证机构)数量快速增长。为深入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格许可事项申报审批,加强持证机构管理,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以下简称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主流媒体深度融合,更好地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和《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广电发〔2020〕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许可事项申报核发    

(一)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现阶段,设区的市、县级新闻单位许可证的审批核发工作由省广电局负责审批发放,其他机构的许可证由省广电局审核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发放。   

(二)许可证的申请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不得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原则上同一法人单位只核发1张许可证(含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各1个)。   

1.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9)现阶段,只受理各级新闻单位的申请。设区的市级新闻单位只受理广播电视台、报刊社的申请,县级新闻单位只受理县级融媒体中心的申请。其中县级融媒体中心需通过省委宣传部验收。   

2.业务类别   

申请单位根据自身定位、拟开展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及实际情况,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附件1)规定的业务类别申报。所开展的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类别,原则上不超出持证机构所开展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类别。   

其中设区的市及县级新闻单位现阶段只能申请并开展以下业务服务。   

(1)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   

(2)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项: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和评论服务;   

(3)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   

(4)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   

(5)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项:转播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的服务。   

其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一类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类第七项和第四类第一项内容服务的,仅限本地节目。   

3.申报材料   

将本通知附件2-8所规定的申报材料,按照附件9所明确的顺序整理上报(无需装订)。   

4.申报程序   

设区的市及县级新闻单位申领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向省广电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省广电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和批复文件;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其他机构申领许可证,由申请机构向省广电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省广电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三)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审批   

在互联网上使用“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站、TV、频率和频道”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需报省广电局批准。以上专有名称原则上只能由经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含移动客户端)经批准后使用。其使用的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不得转让。   

网站名称、播出名称、播出标识等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时,需向省广电局提交申请报告,并附含有专有名称的播出标识彩色样稿。报告内容包括使用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原因及专有名称全称。   

互联网网站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为域名的,需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本通知附件10及所规定的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广电局审批。报告内容包括网站使用专有名称为域名的原因及域名全称。   

(四)终止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申报注销   

持证机构终止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提前60日向省广电局提交注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注销原因、注销起始时间等内容,经省广电局批准后予以注销。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的许可证,经省广电局初审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注销。   

二、许可证的换发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将本通知附件4-8和附件11所规定的申报材料,按照附件9所明确的顺序整理,提交至省广电局换发许可证。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的许可证,经省广电局初审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换发。   

三、许可事项的变更    

(一)持证机构股东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业务类别变更、增加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事项,需向省广电局提交本通知附件12-13所规定的材料,办理变更审批。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的许可证,经省广电局初审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办理变更审批。   

(二)持证机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网站域名(网址)、网站名称、开办单位名称等事项变更时,需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广电局提交本通知附件12-13所规定的材料办理许可证变更备案。按照审批权限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的许可证,经省广电局初审后报国家广电总局办理许可证变更备案。   

(三)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日常管理  

(一)业务开展及服务类别管理   

1.持证机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90日内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提供服务的,持证机构应向省广电局提出延期提供服务申请,经批准后最长可再延长60天。由国家广电总局核发许可证的持证机构,经省广电局初审后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持证机构因系统维护、软件升级、节目改版等特殊原因,暂时停止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需提前10日向本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告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包括暂时停止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原因、业务类别、起止时间等内容。暂时停止提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连续时间不得超过60日。   

3.持证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期间,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原发证机关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4.持证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设置的视听节目业务不能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

5.持证机构从事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服务和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持证机构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含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持证机构未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其从事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务范围应与持有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服务类别相一致。   

6.持证机构的互联网网站(含移动客户端)的播出界面显著位置要标注经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其中许可证编号要能链接到许可证的首页和附页。   

7.持证机构通过手机WAP网站、客户端软件等不同方式开展视听节目服务时,应使用统一的播出名称。   

(二)播出节目及版权管理   

1.持证机构应对播出和上载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内容负责,所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   

2.持证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用户权利,履行对用户的承诺,对用户信息保密,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用户、做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3.持证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务的视听节目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并告知用户中止或者取消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和方式。   

4.持证机构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在提供播客、视频分享等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时,应当提示上载者不得上载违反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   

5.持证机构对含有违反国家规定内容的视听节目,应当立即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报告义务,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   

6.持证机构聚合的互联网视听节目信息,限于持有许可证网站上的实时节目信息。   

7.持证机构登载、播放产品介绍、服务推介、企业形象宣传等视听节目(如视频看房、汽车实拍、菜肴烹调、游戏视频、景区展示等),按国家关于广告管理的相关法规、规范实施管理,播出的节目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8.持证机构取得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第五项业务服务许可的,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取得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业务服务许可的,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未取得上述许可事项的持证机构(含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也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   

9.持证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听节目直播服务时,不得开通弹幕功能;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视听节目直播服务中如开通弹幕功能,需配备专门的审核员加强对弹幕内容的审核。   

10.持证机构利用微博账号、微信公众号等各类社交应用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严格按照自身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单位和个人在持证机构的网络平台上使用社交应用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由持证机构作为该项服务的开办主体,按照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各项要求,履行管理责任,其节目范围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持证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信息上传服务等技术支持,不得转发网民上传的自制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11.持证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及其他信息网络在车载、楼宇、机场、车站、商场(商铺)、银行、医院及户外公共载体,播放新闻、影视剧、体育、科技、娱乐等各类视听节目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

12.持证机构用于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电影电视剧类节目和其他节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其传播的影视剧,必须依法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理论文献影视片应获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   

13.持证机构要完善节目版权保护制度,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播节目应具有相应版权。要采取版权保护措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专业人员及节目审查制度   

1.持证机构要配备与批准开展的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队伍。现阶段设区的市及县级新闻单位,只开展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节目审核员不少于5人;同时申请以上两项视听节目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节目审核员不少于5人。其他机构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节目审核员不少于5人。   

开展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原则上一个单项业务项目配备的审核人员不少于5人。   

节目审核员需持有《网络视听节目审核员培训证书》。   

2.持证机构要建立符合规定的,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包括境内外影视剧、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聚合转载节目及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和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等的审查制度,明确节目初审、复审、终审等各级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3.持证机构要建立科学严谨的播出管理制度,明确节目先审后播、重要节目播出管理、播出监看、节目应急处置和紧急下线等内容。   

4.持证机构要按照《关于明确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总编辑职责要求的通知》(广办发网字〔2013〕142号)等有关规定,建立节目管理的总编辑负责制度,明确总编辑工作职责和权限。   

(四)技术平台及技术方案   

1.持证机构节目播控平台的技术方案应明确其平台结构、主要功能和承载容量,并与其开展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业务类别相适应。应具备但不限于采集汇聚、数据分析、内容生产、综合服务、内容审核和融合发布等功能。   

2.持证机构的网络接入方案应明确采取何种方式实现外部网络与内部局域网的对接,为技术平台提供安全、高速、稳定并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网络运营支撑。   

3.持证机构应当选择依法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网络运营单位提供服务,签定网络带宽租用协议。   

4.持证机构应向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监听监看平台提供必要的网站技术系统接口和数据查询资料。   

(五)安全播出管理和应急处置   

1.持证机构应建立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机房管理、值班及交接班、供配电管理、事故报告、设备维护检修、设备管理、技术档案管理、消防管理、安保管理等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   

2.持证机构应建立包括供配电故障、融合发布重要环节故障、非法破坏事件、自然灾害、系统备份恢复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及处置流程,并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3.持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包括介质管理、设备管理、恶意代码防范、漏洞防范、配置管理、密码管理、终端接入管理和风险评估管理等网络安全运维方案。   

4.持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级。依据《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持证机构的网络系统、播出系统、互动系统应完成网络安全保护第三级的备案和测试。网络广播电视台的媒资系统、制作系统、运营支撑系统和管理支撑系统应完成网络安全保护第二级的备案和测试。持证机构非本地部署的上述系统,其部署的技术平台也要达到上述要求。   

(六)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持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五、违反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有关规定的,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有关要求    

(一)加快许可证申报核发工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广电局《关于向设区的市、县级地方新闻单位核发<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通知》(晋广电办〔2020〕140号)要求,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加快推进许可证申报工作,在2021年12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网络视听服务机构全部纳入许可管理范畴。开展网络视听服务的机构,要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申报工作,取得许可证合法开展网络视听服务。   

(二)全面贯彻落实管理规定。各持证机构要认真执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有关规定,对照国家和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对开展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进行认真自查,对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全面整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技术平台各项功能和技术保障措施,落实安全播出、网络安全、运营维护等管理制度,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安全。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采取行政与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持证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处置持证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维护好辖区内网络视听传播秩序。省广电局监管中心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网上远程巡查等方式,对持证机构执行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监管综报》进行通报。对于《监管综报》指出的持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要求持证机构予以改正。省广电局将逐步建立对持证机构的考核制度,各级监管监测情况将作为持证机构考核和办理各种许可事项的重要依据。

七、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联系人及电话:武惠芳  8301579 

宁吴夏  8302605 


附件: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    

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申请总局核发的许可证)  

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申请省局核发的许可证)   

4.许可证申请及换发材料清单   

5.法定代表人简历   

6.总编辑简历   

7.编辑、技术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8.审核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9.许可证申请及换发材料目录   

10.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为域名审批表   

11.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12.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事项变更审批(备案)申请表

13.许可事项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