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
为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等有关要求,省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统一换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所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换证审核内容
(一)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中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
(三)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三、换证审核标准
省局将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以及《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国有影视企业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广电发〔2019〕107号)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是否予以换证的决定。在此次换证工作中,现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统一调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换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审核标准如下:
(一)对执行各项广播电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良好、有制作经营业绩、未发现违规行为的持证机构,予以换发。
(二)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持证机构,不予换发:
1.制作、经营内容导向偏差、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
2.以各种方式租借、转让、出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3.制作、经营或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
4.含有境外资金背景或吸纳境外资金;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
5.未经批准擅自将节目销售出境或参加境外展示展映活动;
6.近两年内未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2022年1月1日以来新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单位可无业绩,但仍需登录系统,完善信息、填写报告,否则不予换发);
7.不参加业绩审核的。
四、审核流程
(一)机构网上填报(2023年2月28日前)
1.2023年2月28日前,持证机构登录国家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网址https://zw.nrta.gov.cn),选择“统一用户登录”--“法人用户登录”,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后,选择“制作经营机构”--“制作机构业务”--“换证申请/月报”--“新建换证申请”,如实申报相关内容(账号为单位名称,初始密码为8888)。
2.按要求填报制作机构信息及《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
(1)各持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企业信息归集的要求,填报“制作机构业务”--“一般信息变更”中的全部机构信息。信息缺失的持证机构,将不予换发新许可证。
(2)各持证机构应当在《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中载明节目创作生产和经营情况、受众反应和社会影响情况、内部制度和队伍建设情况,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等相关情况。
(二)管理部门审核。省局将于3月1日至3月15日使用广电总局政务服务平台,对节目制作机构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标准做出是否换发许可证结论。
五、报送要求
(一)线上填报
1.做好相关材料的上传工作。按照审核内容的要求,认真撰写《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扫描上传。
2.注意填写内容的准确性。本企业的基本信息要完整正确;涉及财产、收入数据的单位为万元;全年制作影视剧数量、电视节目制作时长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电视剧数量单位为部/集,电视节目制作时长的单位为分钟,总时长是全年制作所有视听节目的合计数,包括广播、电视、电视剧、动画剧、电影、宣传片、网络视听等节目的时长。
3.在节目制作具体情况附件一栏中需要上传作品成品有单位署名的最后一帧画面截图,显示此业绩为本机构制作,与其他单位联合制作也可上传(现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两年有效期内作品)。
4.具体平台使用方法及填报方式可参考登录页面后左侧的帮助手册中的机构用户手册。
(二)线下报送
1.线下报送材料请使用EMS邮政快递(在2月25日至3月1日之间寄出)。
2.请将现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两年有效期内作品成品拷到U盘或移动硬盘后寄送至山西省广播电视局传媒机构管理处(EMS信封上标注许可证编号,U盘或移动硬盘不予退回),不再报送纸质业绩审核表等相关材料。
3.邮寄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318号山西省广播电视局。收件人:王春鸣 电话:0351-8302619
请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接到此通知后,务必及时参加业绩审核,逾期未参加业绩审核,不予换发新证。
联系人:王春鸣、祁可欣 0351—8302619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