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对县级广播电视频道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县级广播电视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下放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省广电局将组织开展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核发工作,现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机构 

  申请机构应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申请受理时间  

  2021年6月20日-7月31日 

  三、核发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领许可证:  

  (一)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台名、呼号、台标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未有擅自变更台名、呼号等违规行为。  

  (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严格执行“一个县级台只能开办一个广播频率和一套电视节目(频道)”的规定,所开办的频道(率)的名称、呼号、节目设置范围、传输方式、覆盖范围、技术参数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未有擅自开办频道(率),擅自调整频道(率)名称、定位、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等违规行为。  

  (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未有出租转让频道(率)和播出时段、引入非公有资本、外资及境外背景资本投资或合作经营频道(率)等违规行为。  

  (五)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频道(率)在播出内容、广告播放、安全播出、人员管理、资金保障、设备场地等方面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相关要求。  

  四、申请材料及工作流程 

  (一)申请机构逐级向县级、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1.申请书(见附件4,须正式行文,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加盖公章。文件名称:关于申请核发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的请示。正文内容须写明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开办主体、频道(率)名称、频道呼号、传输方式、覆盖范围;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2.《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2)。 

  3.申请机构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  

  申请事项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需同时提供变更后的事项印证材料,如开办单位变更的提供政府或者编制部门变更文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等。  

  (二)县级、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同意的出具同意上报文件(见附件5、6),并申请表相应栏目填写审核意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汇总表》(见附件3)。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向省局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A座二层28号)提交,汇总表电子版发送至sxgdjfgc@163.com  

  (三)省局将对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并根据需要对部分申请机构进行实地抽查,发现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将不予审批。  

   人:舒      

  联系电话:0351-7731367    

  邮寄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省政务服务中心  

     编:030031  

    

  附件:1.《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申请表(一)》  

  2.《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申请表(二)》  

  3.《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汇总表》  

  4.申请机构申请书格式  

  5.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文件格式  

  6.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文件格式  

    

    

    

                           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