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等制度。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对广播电视信用监管提出的一系列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广播电视行业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基本路径、重点任务,助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广播电视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提高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科学化精准化管理水平,提升监管效能,省广播电视局制定《山西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制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3.《山西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10号)。

二、《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十五条,内容涵盖了信用监管、信用等级评定的概念、对象,如何开展信用分类工作,以及如何实现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中常态化运用等。《办法》出台后,将依法依规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信用监管,是指山西省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省广电局”)根据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节目制作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诚信经营的情况,确定信用等级,并实施与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电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辖区内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在节目制作机构换领许可证时根据节目制作机构自评信用信息和广电行政部门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

(三)省广电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省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监管工作,制定发布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评分指标及评分标准,建设全省统一的信用监管体系。

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确定调整信用等级并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节目制作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级。参加评级的节目制作机构,初始赋分80分,根据评分标准计算最终得分并确定信用等级。

新申领许可证的节目制作机构初始赋分80分,自动判定为B级企业;被依法依规纳入广电行业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直接判定为D级;被省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外省广电行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信用中国”上公布的,其信用等级不得高于A级。

(五)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按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节目制作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和服务。

(六)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等级作为其换发许可证,申报政策扶持、资金支持、评先评优,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事项时进行诚信守法情况审查的重要依据。

(七)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归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记录节目制作机构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并及时更新。

(八)守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实行加分制。失信信息量化计分管理实行扣分制。对于已纳入失信“黑名单”的节目制作机构在重新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时将受到限制。

(九)失信节目制作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程序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十)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监督渠道和方式,鼓励社会公众举报节目制作机构严重失信行为,广电行政部门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三、《办法》重要意义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的印发,是山西省广播电视局探索建立健全信用监管长效机制的有益实践,是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分级分类监管的有效举措,将充分激发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行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不断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为广播电视营商环境大提升提供有力保障。